环球热点!2023年度宝山区第二批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启动
来源:新闻晨报     时间:2023-06-06 09:51:50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组成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3-2024年)》。按照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第二批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申报工作。


(资料图片)

一、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范围

(一)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我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三)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三、申报材料

请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文件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及基本信息表,并准备好相关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申请表(网上填写)。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

3.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详见附件2)。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5.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6.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外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

9.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10.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1.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13.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4.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四、项目申报要求

1、请项目单位通过法人一证通在线登录一网通办门户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选择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事项,网上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资料(上传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0M,可上传多个文件),系统自动生成申报书后加盖电子签章,完成系统申报;请项目单位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基本信息表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于2023年7月14日前,经由项目单位所属街、镇(园区)盖章后,提交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发展科。

2、项目单位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持有法人一证通(需具有电子签章功能,关联法人一证通事项说明详见附件2)。

3、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4、项目单位有引导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的项目,需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申报新的项目。项目单位存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自项目核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同时,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是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二是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列入新业态新模式重点领域的项目,按照沪发改服务〔2020〕10号文执行)。

三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联系人:王巍超

联系电话:56607293,13681782977

附件:1、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2、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3、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4、关于申报2023年度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审核意见书5、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材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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